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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濕地
根據《具有國際意義的濕地特別為水禽棲息地的濕地公約》(拉姆薩爾公約,1991年),濕地的定義為「沼澤、沼地、泥炭地或水域所構成的區域,不論是天然或人為、 永久或暫時、靜止或流動,淡水、鹹水或兩者混和,只要其水深在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的地區。」
根據拉姆薩爾公約的定義,香港的濕地類型包括水庫、魚塘/基圍、紅樹林及沼澤、溪流及明渠、濕農田、泥灘及沿岸水域。 根據規劃署最新(2016-2017年)的土地用途數據,撇除濕農田(屬於未區分的農地類別)、潮間帶泥灘及沿岸水域(不包括高水位線以下的地區)外,香港只有約4.6%的總土地面積(即1111平方公里中的51平方公里)被歸類為濕地*。

*圖一:香港土地利用情形(資料來源:規劃署)

蘆葦地及紅樹林

紅樹林及泥灘

天水圍 - 管理濕地、魚塘、水道、紅樹林及泥灘

蘆葦地及紅樹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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